商業團體法 第12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二節 會員 第12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