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社會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