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1條 社會團體各項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告表冊,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前項已屆滿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