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9條 社會團體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但理事或監事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社會團體得參照政府機關所定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