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8條 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報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