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3條 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