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7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7條 出席會議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會議主席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會議者,應於會議後三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其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前項選舉結果之異議,選舉人或被選舉人於會議後或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