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6條 合作社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