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3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3條 合作社之選舉,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但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之選舉,仍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前項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按得票數多寡之次序,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