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73條 法規: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73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