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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
- 第2條合作社為法人。
- 第2-1條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
- 第3條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一、生產: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二、運銷: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三、供給:提供生…
- 第3-1條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
- 第4條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
- 第5條(刪除)
- 第6條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 第7-1條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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