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6條 法規: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前項改善事項,合作社應以書面答復;其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