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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處務目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7條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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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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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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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第3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5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
第6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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