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一節 設立 第8條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各四分,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經核准備案之工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