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五章 附則 第53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