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四章 監督 第47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之處分,均應以回執郵件書面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