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三節 職員 第21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