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63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督 第63條 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五、整理。六、解散。工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