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6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