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27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四節 會議 第27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