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26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三節 職員 第26條 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