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25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三節 職員 第25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