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2條 本辦法於自由職業團體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準用之。自由職業團體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