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八章 財務人員 第33條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