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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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