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28條 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並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