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第13條 工商團體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其事業之收支預算、決算表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程序辦理,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