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第12條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