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0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0條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即應以現場出席人員交付表決,並經現場出席人員之多數表決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不足法定成會人數,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