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