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7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一章 通則 第7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