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6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一章 通則 第6條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