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55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55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