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5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一章 通則 第5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