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41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八章 社會團體 第41條 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