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4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三、政治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