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28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五章 會議 第28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