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27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五章 會議 第27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