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20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四章 職員 第20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