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16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三章 會員 第16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