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15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三章 會員 第15條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