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13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三章 會員 第13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