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11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二章 設立 第11條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