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10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二章 設立 第10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