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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7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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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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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
第3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
第4條
警察役役男配用之警棍,由服勤單位或其上級機關自行購置,並列冊管理,服役期滿應予收繳。
第5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服勤單位或當地警察局(分局)辦理。
第6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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