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警察役役男配用之警棍,由服勤單位或其上級機關自行購置,並列冊管理,服役期滿應予收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