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第32條 法規:徵兵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五章 徵集 第32條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應徵役男交接。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