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第2條 法規:徵兵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本條定義的名詞 年次 檢查醫院 複檢醫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