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23條 法規: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3條 貧困家屬就醫,如有冒名頂替或串通舞弊者,除取消其生活扶助依法究辦外,對其應付之醫療費用予以追繳。貧困家屬就醫經醫療機構通知延不出院或拒不繳納自行負擔部分之醫療費用者,應即取消其生活扶助,其應自行負擔而未繳納之醫療費用,由縣(市)政府核撥,直轄市由兵役主管機關核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