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21條 法規: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1條 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於審核醫療費用明細表時,如發現特殊病歷或有疑問者,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派員查核轄境內各特約醫療機構之病歷、處方箋、收費標準表、帳冊等有關資料,各該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